案例—— “扬声器”

今天为大家带来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案例

某出口加工区知名计算机装配企业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中,关于一大类商品内销的过程中,海关质疑下述商品的归类有问题

如图,这是通常安装在笔记本电脑、显示器壳体内部的小型喇叭


构成:由扬声器、电缆、塑壳、吸音海绵等构成

企业申报税号:8518.2900 2018年进口关税率0%

海关质疑可能税号:8518.2100/2200 2018年进口关税率2.5%

由于相差2.5%的税率,且整个项号级内销金额数额相当巨大,一旦被认定归类错误以及申报不实,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。

在我部业务员共同的努力下,我们根据以下依据据理力争。

一、85.18品目注释:扬声器可装在框架、底座上,或装在不同类型的箱体内(常按声学原理组装),甚至可以装在家具中。如果整套装置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扬声器使用的,仍应归入本品目。

二、相关的指导意见(不公开)以及公开的归类决定。

相关编号: W-2-2200-2014-0053

决定税号: 85182900

商品名称(中文):扬声器商品名称(英文):

商品描述:该商品为无源扬声器,由扬声器、外塑料壳体和接头连接线三部分组成,扬声器连接电视机后,通电即可发出高、中、低音。归类意见:所询商品由扬声器、外塑料壳体和接头连接线三部分组成,内置于电视机中,为彩色液晶电视机的声源输出。该商品符合《税则注释》85.18项下扬声器的描述,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,归入税则号列8518.2900。

发布单位:上海分中心

商品名称:扬声器

商品税则号列:8518.2900

归类决定编号:Z2006-1399

公告编号:2007年第70号

商品描述:该扬声器的型号:GMOl663;规格:755毫米×70毫米×95毫米。该商品为等离子电视左右两侧的内置式音箱,主要由4个高音2个低音的扬声器(喇叭)、垫片、螺钉、吸音海绵、塑框架和连接线组成。

归类决定:该扬声器,由多个扬声器、垫片、螺钉、吸音海棉、塑框架、连接线组装而成,装于电视机内。税则号列8518.2200关于商品的英文描述为“Multiple loudspeakers,mounted in the same enclosure”,应当安置在一个箱体内。该扬声器并未安装在一个箱体中,不符合此描述,根据《税则》归类总规则一及六,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18.2900。

发布日期:2007年12月5日

之后通过企业沟通以及找到了这些扬声器的设计师,行业专家。就是否按声学原理设计做出了一番研究,并写了一些说明文件。发现这些扬声器的塑壳,仅是为了安装方便而设计并制造的。

之后在沟通中,经多方努力沟通,证明了企业原申报税号的正确,避免了更改以及随之而来的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