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—— “吹塑机机头”
产品资料:
用于吹塑机,海关认为该商品已经构成吹塑机整机特征,因为具有电热装置、和喷头,还具有和口模连接的组件。
8477.3 5%关税
8477.9000 0%关税
如何来看一台设备是否构成整机特征,或者说是否具有独立功能。
该吹塑机,至少包括:六台料仓(振动皮带式)8428、挤出机(8477.2)、外接气源(用于吹塑的动力装置,一般由装有压缩空气的钢瓶和阀门组成)、型坯头(其实是一台机械装置,将六种不同的塑料原料进行六层辅设并通过该头(利用气源作为动力,吹到口模)、口模(一种型模,将六层经过型坯头的原料吹入口模后合模成一个六层的塑料容器(是一种油箱)8480。
整台机器有两层楼那么高,从塑料粒子,变成一个油箱。
从金额看,型坯头占整机比不到10%,从体积看也不到10%(但该型坯头单独就占一整个20尺的集装箱)。
是否构成基本特征?可否按零件申报?
回答和意见:
在该设备中,我认为可以按零件申报。相反,如果是整套设备不带有外接气源、控制系统、冷却系统时,则可认为构成整机特征。